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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會

2019-06-22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合併之擬議。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9人至15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由下列人士擔任:
一、基金捐助人或捐贈機構代表;文化部部長或其指定之代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長或其指定之代表均為當然董事。
二、有關機關代表。
三、文教界人士。
前項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
全體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董事互推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每屆任期3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聘(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九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3個月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董事應有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並將新董事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1人為臨時主席。
董事會應由各董事親自出席。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登記:
一、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會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文化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三、政府機關依法遴聘之董事、監察人、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涉民法第62、63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六、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經文化部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3人至5人,為無給職。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全體監察人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察人之任期與董事相同,期滿得續任。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相互間、與董事,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十三條

本會為推展工作及事務設立執行長1人,由董事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需要時執行長得提請董事長聘任副執行或助理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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