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2019-06-22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法文名稱:Fondation Sino-française pour l’Education et la Culture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本會以促進中法兩國文化、教育與藝術之交流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中、法文化、教育、藝術活動之舉辦。
二、中、法文化、教育、藝術事業及相關人士之獎助。
三、中、法學術之研究或著作之出版。
四、其他有關增進中法情誼之聯繫與合作事項及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本會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29號之1。
本會之設立基金為現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存放於金融機構;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共同捐贈之,俟本會依法完成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限於支用基金之孳息,如需動支本金,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以每年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3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