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管理
2019-06-25
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開始前,本會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文化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文化部同意者,不公開之。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文化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3項第6款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